隱私政策
東京網路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本公司」)就本網站所提供之線上商店(下稱「本服務」)中使用者個人資訊之處理,訂定如下隱私政策(下稱「本政策」)。
第1條(個人資訊)
「個人資訊」係指個人資訊保護法所稱之「個人資訊」,即與存活個人有關之資訊,得以其中所含之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地址、電話、聯絡方式等記載識別特定個人,或容貌、指紋、聲紋資料、健保卡之保險者編號等,單憑該資訊即可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(個人識別資訊)。
第2條(個人資訊之蒐集方式)
本公司於使用者進行使用註冊時,可能詢問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地址、電話、電子郵件、銀行帳號、信用卡號、駕照號碼等個人資訊。此外,關於使用者與合作方之間進行、且包含使用者個人資訊之交易紀錄與支付資訊,本公司可能自資訊提供者、廣告主、廣告投放對象等合作方(下稱「合作方」)蒐集。
第3條(個人資訊之蒐集與使用目的)
本公司蒐集與使用個人資訊之目的如下:
- 提供與營運本公司服務
- 回覆使用者之詢問(含進行本人確認)
- 寄送使用中服務之新功能、更新資訊、活動訊息及本公司其他服務之通知郵件
- 進行維護、重要通知等必要聯絡
- 識別違反使用條款或意圖以不正/不當目的使用服務之使用者,並拒絕其使用
- 使使用者得以檢視或變更、刪除其註冊資訊,以及檢視其使用狀況
- 於付費服務中,向使用者請求使用費
- 附隨上述使用目的之其他目的
第4條(使用目的之變更)
- 僅於合理認定變更後之使用目的與變更前具關聯時,本公司方得變更個人資訊之使用目的。
- 進行使用目的之變更時,本公司將依規定方式,向使用者通知或於本網站公告變更後之目的。
第5條(個人資訊之提供予第三人)
- 除下列情形外,本公司於未預先取得使用者同意前,不提供個人資訊予第三人。但個人資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。
- 為保護生命、身體或財產之必要,而難以取得本人同意者
- 為促進公共衛生或兒童健全成長之特別必要,而難以取得本人同意者
- 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及其受託者為執行法令所定事務而需協助,且因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礙其事務執行者
- 事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項,且本公司已向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申報者:
- 使用目的包含提供予第三人
- 提供予第三人之資料項目
- 提供予第三人之方式或手段
- 應本人之請求,停止提供個人資訊予第三人
- 受理本人請求之方式
- 不拘前項,符合下列情形者,資訊之提供對象不視為第三人:
- 本公司於達成使用目的所必要範圍內,委託全部或一部分個人資訊之處理
- 因合併或其他原因之事業承繼而提供個人資訊
- 與特定者共同利用個人資訊,且已事先通知本人或使本人易於知悉共同利用之事實、共同利用之項目、共同利用者範圍、利用目的及管理責任者之姓名或名稱者
第6條(個人資訊之開示)
- 本公司於本人請求開示個人資訊時,將遲滯無之開示。但開示可能導致下列任一情形者,得不開示全部或一部,並於不開示之決定後遲滯無之通知。開示個人資訊時,每件收取1,000円手續費。
- 可能損害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權利利益
- 可能對本公司業務之適正實施造成重大障礙
-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
- 不拘前項,關於歷史資訊及特性資訊等非個人資訊,原則上不予開示。
第7條(個人資訊之更正與刪除)
- 當使用者所持之個人資訊有誤時,使用者得依本公司規定程序,請求更正、追加或刪除(下稱「更正等」)。
- 本公司受理前項請求並認定有必要應對時,將遲滯無之進行更正等。
-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實施更正等,或決定不實施更正等時,將遲滯無之通知使用者。
第8條(個人資訊之停止使用等)
- 當本人以個人資訊被超範圍使用、或以不正手段取得為由請求停止使用或刪除(下稱「停止使用等」)時,本公司將遲滯無之進行必要調查。
- 依調查結果認定有必要應對時,將遲滯無之實施停止使用等。
-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實施或不實施停止使用等之決定後,將遲滯無之通知使用者。
- 即使存在前二項情形,若停止使用等需負擔巨額費用或實難實施,且能採取必要替代措施以保護使用者權利利益時,本公司將採取該替代措施。
第9條(隱私政策之變更)
- 除法令或本政策另有規定者外,本政策內容得不經通知而變更。
- 除本公司另行規定者外,變更後之隱私政策自於本網站刊載時起生效。
第10條(詢問窗口)
關於本政策之詢問,請透過本站內之聯絡表單與我們聯繫。